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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公開資訊觀測站 2024-01-31 14:15:24

本公司董事會決議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1/31
2.預計發行價格:每股新台幣1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普通股730,000股。
4.既得條件:
  員工於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日起,於各既得日當日仍在職,且期間未曾有違反
  本公司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競業禁止與保密協議或與本公司間合約約定等情事,
  並達成公司所設定個人績效評核指標與公司營運績效目標者,於各年度既得日可既得
  之最高股份比例分別為:獲配後任職屆滿1年(114年)獲配股數之50%;屆滿2年(115年)
  獲配股數之50%。
  公司營運績效指標得由本公司與個別員工約定,以營收、營業利益率(OPM%)分別設定
  A、B兩項目標條件(詳下表),達成設定的目標組合條件即視為達成績效指標,達成指
  標與水準之判定以公司既得期間指定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為基礎。可既
  得之實際股份比例須再依個人績效與公司營運目標達成度所設定之既得比例計算。
      營運指標             目標條件A                目標條件B
  營收(Revenue)      較前一年成長5%(含)以上    高於公司前三年平均值
  營業利益率(OPM%)   較前一年提高2%(含)以上    高於公司前三年平均值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本公司以發行價格買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適用對象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並符合一定績效表現
    之員工,且將限為:(a)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b)對公司營運
    具重大影響性;(c)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2)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股數將參酌績效表現、過去及預期整體貢獻、特殊功績
    、發展潛力、職等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擬訂後提報董事會
    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或具員工身分之董事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
    同意;獲配員工為非經理人時,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3)本公司給予任一員工被授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數量,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之專業人才,激勵員工
  及提升員工向心力,以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之利益,並確保公司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
  相結合。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113年1月2日至113年1月12日加權平均收盤價每股102.11元估算
  ,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總金額約為新台幣67,24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
  113年、114年及115年每年可能費用化之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11,207仟元(以4個月
  估算)、新台幣33,620仟元、新台幣22,413仟元(以8個月估算)。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每年認列費用金額依目前已發行股數計算,預估對113年、
   114年及115年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 0.12元、0.37元及0.24元,對
   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立即交付信託,其信託契約由本公司代表員工與本公
     司指定之股票信託機構簽訂之。既得條件達成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
     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
     、贈與、請求公司買回,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
     東權益事項等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4)股東配(認)股、配息權限制:於既得期間獲配之配股配息及參與現金增資認股等
     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前述「獲配權益」,除現金股利不受既得
     條件限制,信託機構於股利取得後五個營業日內返還員工約定帳戶外,其餘於既得
     條件達成前需一併交付信託。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本公司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須於既得
   條件達成前,交付信託保管。
14.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授權由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向主管機關辦理
   申報發行;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全權授權董事會或由董事會授權董事
   長依相關法令修訂或執行之。